“结婚前付购房款,结婚后还房屋借款,这套房子到底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解决了该案中房屋归属的争议问题。
小芳与小志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由于两人感情逐渐加深,2006年10月,小志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广元市老城的一套房屋变卖16万元,并在利州区东坝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价值26万元,约定首付15万元,12月20日支付余款11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小志借钱将余款付清。2006年12月27日,沉浸在甜蜜爱情中的小芳和小志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努力工作,共同还清了11万元的房屋借款。2007年7月23日,该房产登记在了小志的名下。后来,夫妻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2010年3月22日,小芳到利州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志离婚,对广元市利州区东坝的房屋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分一半。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小芳和小志进行调解。小志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所购,妻子无权平分;小芳认为,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法定凭证,既然房产证是在结婚后才领到,而且双方一直共同还款,就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人争吵不断,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两人的态度有所缓和。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小芳与小志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归小志所有,由小志按市场价值补偿小芳共同还款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共计15万元。
法官释疑:系争房屋是小志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房款,可以作为他拥有该房产的证明,房产证只是拥有产权的标志,即使没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依旧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小芳婚后参与还款的行为只是在偿还债务,应视为帮助行为,与房屋产权分属物权和债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改变房产作为小志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但由于偿还债务这部分财产已包含在房屋实际价值中,且产生了增值,故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共同还款所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小志对小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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