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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起火租客跳楼受伤
发布时间:2016-02-24 10:24:1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57 ℃

【摘要】

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一旦发生事故,比如火灾,从而造成租客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吗?沪律网律师来为您分析!

 

【案情】

老李有一套二室一厅老房屋,以前自己居住,后老李到儿子处生活,就将房屋分别租给王某和邓某两人居住。2014年8月晚,王某发现起火后逃出房屋并报警。之后,浓烟将邓某呛醒,邓某见火势心生恐慌,便从阳台窗口跳楼逃生。消防队到场后,断电并控制了火势,大火随后被扑灭,但邓某跳楼造成脊椎及其他部位多处骨折,经鉴定邓某构成八级伤残。

邓某在伤势稳定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房东老李、王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类损失40余万元。

 

【分析】

沪律网上海房产律师曾经处理过多起租客与房东之间,因为租住房屋发生人身、财物损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有因为煤气泄露造成租客受伤而起诉的;也有因为触电造成租客受伤而起诉的;有漏水导致租客物品损坏要求赔偿而起诉的等等。此类案件,均属于普通的损害赔偿案件,出租人(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租客)的损害结果有过错,如果出租人没有过错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案件,事故房屋系老房屋,屋内线路年久失修存在老化现象,老李作为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疏于管理,致使该楼房存在火灾隐患。另,根据现在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用电不规范导致火灾。

据此,上海房产律师认为老李作为出租人对房屋未尽管理、维修义务,导致本次火灾,而邓某是因为避险而跳楼受伤的,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同时,律师认为邓某在火势并未烧至自己居住的房屋的情况下,本可采取防护措施后避险并耐心等待救援,但其仍然选择跳楼逃生,该行为存在危险性,其对受伤后果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房东老李担责70%,赔偿邓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租客邓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结束语】

    将自有闲置的房屋对外出租,赚取一定的钱款,物尽所用的同时又能获得一笔不错的收人,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沪律网上海房产律师提醒各位出租人一定要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电、水、煤气等设备、设施要尽量少提供,减少租客在租住房屋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设备、设施而发生损害的几率,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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