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塘沽贻成尚北的张女士因感情问题近日和丈夫舒先生协议离婚,然而结婚期间一笔7万元的借款到底该不该由两人共同承担却起了争议。“钱是他当年引起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另一方时借的,在那起事故中责任人是他个人,而且钱也不是用在家庭生活上,怎么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原来,张女士提的这笔7万元的借款是一年前舒先生在一次由自己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所借,其中有5万元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另一方损失,而剩下的2万元用来自己治疗。现在一年过去了,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协议离婚,舒先生坚持认为这笔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借,所以这笔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对此,张女士表示:“这笔借款是因为他个人治伤、赔偿所用,完全是他的个人债务”。张女士还表示,因为这笔借款并非家庭生活所有或夫妻公用,现在两人离婚,自己更不需要承担这笔债款的还款义务。
律师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抚养和扶助的义务,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者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这笔借款中用于舒先生治伤所花的2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另外用于赔款的5万元钱,是一种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应该属于舒先生的个人债务。张女士在离婚之后不需承担该部分款项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