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妻子于女士婚姻关系正常时,于女士背着丈夫向别人借款26万元给亲属使用,借款时,于女士在借据上还签了张先生的名字。以后,张先生与于女士离婚时,于女士并没有提起这笔债务。张先生遭到债主追债时才知道此事,张先生将前妻诉至法庭,要求认定该笔债务属被告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该26万元借款为于女士个人债务。
A.妻子瞒着丈夫向他人借钱
张先生与于女士于2007年结婚。以后,于女士一位亲属要做生意,于女士私自以夫妻共同名义向吴先生借款26万元,吴先生相信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借用的,偿付能力应不错,于女士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还擅自签写了丈夫的名字。于女士借到26万元后交给亲属做生意。
2009年初,张先生与于女士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在法官主持调解时,于女士并没有提起这笔26万元的借款是以夫妻共同名义向吴先生所借。
离婚后,吴先生向张先生追索债务,吴先生才知道此事,在吃惊之余,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于女士告上法庭。
B.26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公开审理此案时,原告提出,这笔26万元的借款是于女士背着原告向他人借的,且在离婚时隐瞒了这笔债务,法院因此没有对此笔债务进行处理。请求法院判令该26万元为被告个人对外借款,而非原告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女士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为共同债务,所以,虽然现在与原告不是夫妻了,但这笔借款应为共同债务,原告也有偿还的义务。
法庭查明,原告陈述的情况属实。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借款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女士向吴先生借款26万元的债务,不属于与原告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而系于女士的个人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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