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丈夫生前遗留债务 妻子儿女担责偿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病故后妻子拒绝偿还。12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刘某与陈某清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陈某清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陈某清追索,陈某清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四个月还清,同时以其自有房屋一栋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11月,陈某清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赖某(系陈某清之妻)追索借款时,赖某不承认有这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7千元,被告陈某、陈某某(两人系陈某清的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陈某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某清在与被告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钱,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陈某清已死亡,被告赖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陈某某作为陈某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陈某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陈某清的债务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