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债务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大。多数是夫妻双方中仅以一方名义出面对外举债,事后涉及到夫妻之间及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好处理的问题。那么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前形成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二》规定,一方婚前己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己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问题。根据《解释》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