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被他人拍裸照逼其离婚,为面子该女写了借款据而成被告。3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先生要求被告张女士归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张女士因与丈夫感情欠佳结识了单身的李先生,几次见面后便开始同居。2006年,该女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没有支持。2007年,两人开始发生矛盾,张女士便向李先生说明保持朋友关系。李先生认为是张女士欺骗了他。2008年2月中旬,李先生约张女士到宾馆,对张女士说,你现在身段很好,我给你拍张照片留住青春吧。经李先生的软磨,张女士没有吱声,李先生即拍了几幅张女士全身 “艳照”。张女士反悔要求删除裸照,李先生坚持要和她结婚后再删除。为了脸面张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为相信张女士的承诺,李先生要张女士保证,张女士便同意写保证书,“我保证以后和你一起生活,如果不离婚,我欠你25000元还给你。”张女士把写保证书的谈话过程用手机录了音。事后,张女士便不再和李先生联系。李先生便拿着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偿还借款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主张张女士借款为民间借贷款项,理应就借款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现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仅只有保证书,该书证上并无借款事由和还款日期的一般借款纠纷通常具备的记载。而张女士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力显然大于李先生提供的孤证的证明力。故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