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张某于1996年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998年张某染上赌博恶习,常常夜不归宿,对我母子的生活不闻不问,也不向我交任何生活费。我单位效益不好,工资微薄,难以维持母子的生活,迫使我时常向亲戚和邻居借钱,先后所欠之债1万余元。他有时回家,我就向他索要生活费,他不是打,就是骂……我实在呆不下去,就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我母子俩人已与他分居两年多了。分居后,他依然嗜赌成性,不思悔改,并且借债5万多元。现我提出离婚,他要求我分担他5万元的债务,而我所欠的1万余元债务,他拒不认帐。请问,法院会判我替张某偿还赌债吗?另外,孩子能判给我抚养吗?
答:你的情况,令人气愤。按法理,这5万元的债务不应该由你来承担,因为这是张某在你们分居期间所借的债务。而且所借的钱也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这是他的个人债务,应由他本人偿还。你所欠的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
关于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等具体情况作出了合情合理的规定。目前因张某有赌博恶习,不尽父亲之义务,显然孩子不适合随他共同生活。同时,孩子一直随你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会判决孩子与你共同生活的。孩子随你生活后,张某应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