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无论以谁的名义,无论以谁的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债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您有一定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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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夫妻一方无论以谁的名义,无论以谁的财产,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债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您有一定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