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为车祸死亡,妻、儿、合伙人均拒绝履行其生前所欠债务。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死者谢根生前尚欠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陈大英、谢忠华、周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大英之夫、谢忠华之父谢根与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开办木材加工厂,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刘金平借款四万元整,并于当日由死者谢根亲笔出具了欠条。2010年3月26日谢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谢根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偿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谢根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原告刘金平借款,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谢根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陈大英、谢忠华享有,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承担清偿借款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周大平系谢根生前木材加工厂的合伙经营人,谢根去世后,周大平继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厂,谢根为合伙经营所欠原告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周大平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