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样是盗窃电线铜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铜芯与盗窃仓库里的电线铜芯,从刑法上将会涉嫌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
【案情】
王某、郑某得知电线铜芯可买钱,遂计划盗窃些卖掉。2015年某晚王某、郑某预谋后,携带扳手、卡钳、压剪等工具到小区某变电站,将安装在路边但已被闲置的变压器铜芯剪断盗走,并同时将仍未安装的电线芯也一并全部盗走。
得手后,王某、郑某将盗取的铜芯、电线芯变卖获得账款2万元。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报案。不久,王某、郑某被捕。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人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沪律网律师认为,要判别两人行为构成何罪,要分析两人断掉变压器铜芯、同时盗走电线芯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首先,该变压器和线路已闲置了一段时间,不会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其次,未被安装的电线,不会造成触电事故;最后,变压器被毁、电线被盗也没有造成除财产损失以外的严重后果。
虽然两人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不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区的电线芯和变压器铜芯,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结束语】
从本案来看,两人盗窃变压器铜芯、电线芯构成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情况,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如果盗窃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本案两被告的行为也就同时具备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则按照具体案情从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