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纠纷案,由于法官的一双公正慧眼,识破了被告人假离婚真逃债的伎俩,从而判决被告人刘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所欠之债,有利的保护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1996年10月至1999年3月期间,被告刘某退休后因做生意,先后六次从原告宋某处借款260000元,并约定按照年息10%向原告支付利息。2009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并确认利息为340000元。至2010年8月,被告不仅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还以夫妻离婚房产等已归妻子王某,自己一无所有,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不还债。原告将被告刘某及其妻子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所借之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成立,原告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如约偿还欠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40000元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对借款利率及起始计算时间做出了明确约定,并且年10%的利率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虽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及其妻王某共同偿还借原告之款260000元及利息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