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已过世,其母亲张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追回了被拖欠近两年的欠款。
2003年12月30日,彦某向张氏之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于2004年3月底还清。到期后,彦某并未还此款。2004年12月30日,张氏之子因病去世。作为儿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张某多次向彦某主张权利,然而被告拒绝露面,一直推托至今。张某于是将彦某诉至法院,要求彦某返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4倍的利息。彦某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后,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之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合法有效。债权人已死亡,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债权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利息,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彦某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自2004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4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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