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告张某被判与前夫李某共同偿还原告魏某借款本息5500元。
张某和李某原为夫妻。2000年,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李某向与之有业务关系的魏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2001年10月20日,魏某找李某要账,李某不在家,在魏某的要求下,张某与魏某对双方的账进行清算后,下欠本金3000元和利息2500元,由张某向魏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2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3月,魏某找李某要账,李某无钱还账,给魏某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分期分批还款。但逾期李某未还。后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500元。
李某缺席未进行答辩。张某辩称,款不是她借的,她也没花该笔款;2003年3月3日,原告魏某已与李某达成还款协议,由李某分期偿还;其和李某离婚前已约定,谁经手借的款谁还,该笔借款不经她手,不应由她偿还,并提供有她和李某签字盖章的协议书一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0年借款10000元,系被告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张某辩称李某借款未用于家庭,但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不能证明魏某与李某约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张某辩称与李某离婚前已约定谁经手借的款谁还,其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