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前妻1995年结婚,1996年以我个人的名义跟我的妹妹借了20万元钱买了一套商品房,供我和前妻共同居住。2002年,妻子与我离婚。请问,我向妹妹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您借钱所发生的债务虽是以个人名义所为,但所借之款却购买了商品房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依法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作者: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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