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果这个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就肯定是共有的债务,是要偿还的。如果不愿意承担,就要证明这些债务没有用作家庭生产生活,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
今年8月5日,王强与孙娜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夫妻二人就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二人共有的债权债务问题进行了协商,经确认,二人共欠款50000余元。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债权人向王强主张权利,要求王强清偿债务。而王强与孙娜协议离婚后,王强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王强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孙娜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
根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