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以借条系其一人签名,不应有其夫妇共同还款的辩称未获法院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女士夫妇归还费先生借款5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000年3月26日,陈女士夫妇以在上海开办公司需要资金为理由,向费先生借了5万元。陈女士当天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五年内全部还清。但是,在借款到期后,陈女士夫妇未能按时还款,费先生无奈将陈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女士夫妇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陈女士夫妇却辩称费先生出具的借条上面只有陈女士的签字,不能因为两被告是夫妇关系,就要求其丈夫在本案中也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陈女士所借款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未能向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系陈女士的个人债务,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债务应认定为其夫妇共同债务,故费先生要求陈女士夫妇共同归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