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所欠的借款,离婚后应谁来偿还?松江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区别对待的判决,用于家庭共同开支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生效后,丈夫身携巨款还在法官面前“哭穷”,最终难逃债务追偿。7月19日,本案得到顺利执结。
案件:
今年1月7日,黄来走进松江法院,要求被告汤京及汤京前妻奚娟返还欠款63000元,并拿出汤京亲笔所写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写明:“今汤京向友黄来借人民币63000元,以前借条全部作废,以此为证”。
黄来在松江做建材生意,与汤京有多年业务往来,交往多了也就成了生意场上的朋友。2000年,汤京在松江购买了房子,因没钱装修,所以汤京于同年11月5日向黄来借款45000元。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4月10日,汤京两次以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黄来借10000元和8000元,前后共借了63000元。黄来在诉讼前讨债长达9个月之久,但汤京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毫无还款之意。今年年初,黄来听说汤京在法院离婚了,房子判给了奚娟,汤京可以拿到好几万的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