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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女婿的钱,岳母能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案情

  肖倩大学毕业后从江西来到北京发展,进入一家企业做销售工作。肖倩工作努力,很快就成了业务骨干。2008年肖倩与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小伙吴保国相识,不久两人就结了婚,婚后小两口租房居住。

  肖倩的母亲黄洁雅2008年退了休,本打算与老伴在江西老家无忧无虑地安度晚年。肖倩怀孕后,多次请父母放弃江西老家的一切,来北京和他们一起享受天伦之乐。

  最终,黄洁雅夫妇因心疼女儿,卖了江西老家的住房,带着所有的积蓄,于2009年4月来到北京。不久,肖倩生下女儿吴婷。

  2009年7月,肖倩和吴保国经反复考察后,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的期房,夫妻约定双方各占房产的50%。该房总价为105万元,他们打算首付30万元,其余的向银行贷款。

  为了让女儿生活得舒适些,黄洁雅夫妇拿出了所有积蓄,交了首付款中的26万元,吴保国出资4万元。交首付时,黄洁雅与吴保国共同来到售楼处,直接将26万元交给了开发商。之后,吴保国给黄洁雅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收到黄洁雅借款26万元整。在借条落款处吴保国签上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及借款日期,但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

  交完首付后,黄洁雅夫妇和小两口都很高兴,因为按照购房协议,2010年8月,他们就可以住上自己的房子了。

  然而事世难料,生活中的磕磕碰碰不断发生,于是,肖倩多次向吴保国提出离婚。2010年1月的一天,吴保国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令吴保国意外的是,他收到的并不是妻子要离婚的传票,而是岳母要求他偿还26万元借款的传票。

  法庭上,黄洁雅说,吴保国夫妇买房,向她借款26万元。之后,她多次向吴保国索要,但他一直拒绝还款,所以才告到法院。

  吴保国则说,他是在妻子一再要求下,才决定与妻子共同买房的。这26万元是黄洁雅主动出借的,而且肖倩及黄洁雅曾多次表示无需偿还。但他还是主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其本人和妻子给黄洁雅写下了借条,即便所谓的欠款成立,那也是他与肖倩的夫妻共同债务,黄洁雅不应要求他一人偿还。

  另外,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因此吴保国认为即使需要偿还,也应在他偿还完20年期的贷款后,再分10年逐步分期偿还给黄洁雅。

  按吴保国的说法,这26万元要等30年后才能偿还完,黄洁雅坚决不同意。

  尽管吴保国称黄洁雅曾表示26万元无需偿还,但他无法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认可。2010年2月8日,北京宣武区法院判决吴保国偿还黄洁雅借款26万元。

  法官说法

  对于本案,人们也许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女儿没有离婚,岳母怎么能告女婿还款?法院为何最终还支持了这位岳母的请求呢?

  法官解释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借款26万元这一事实,黄洁雅要求吴保国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吴保国称26万元用于夫妻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他一人偿还。但由于借条为吴保国所写,即便该借款用于吴保国与肖倩共同购房,黄洁雅仍有权要求吴保国一人偿还。此外由于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按法律规定,黄洁雅随时可以要求吴保国还款。

  
  当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吴保国一人偿还,对吴保国确实有些不公平。但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现在黄洁雅只起诉了吴保国一个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就只能审理黄洁雅与吴保国之间的纠纷。但是吴保国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那就是吴保国在偿还26万元借款后,他可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为由,另行起诉妻子肖倩,要求她应偿还的那一半债务。

  法官提醒说,如果吴保国与肖倩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必将涉及房产及这笔26万元的借款,不过那时案件审理起来将比这起案件要复杂得多。在女儿与女婿离婚之前,要求女婿还款,对黄洁雅来说,不失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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