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从夫妻个人所得财产偿还。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是指:
1、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