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丈夫离婚后,王女士发现丈夫余先生居然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三”谢某70万元。一怒之下,王女士将余先生与“小三” 谢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余先生赠与谢某7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谢某返还该笔款项及承担利息。
现实生活中,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获得“小三”的爱意,向“小三”给予一定钱款的情况可谓屡见不鲜。这样的行为有时较为隐蔽,女方在离婚前发现并未这样的行为,一旦双方离婚,女方是否还能主张已经给付出去的钱款呢?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是否能索要回相关款项,关键在于确定男方给“小三”钱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经庭审查明,余先生共计给付谢某70余万元,而谢某也给付过余先生款项30余万元,并为余先生经营需要支付给第三方各类款项10余万元,款项抵扣后尚余20万元,该部分款项谢某取得未支付相应对价,结合案情法院认定该20万的给付属于赠与行为,谢某予以接受,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余先生给付款项的行为发生在其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余先生与王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过特别约定,故余先生赠与谢某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然而,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并非完全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因王女士与余先生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他们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余先生擅自赠与谢某20万元中的10万元,侵害了王女士的所有权和平等处分权,属于无权处分,故仅该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谢某只需向余女士返还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