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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分出巨额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

  陈先生为深圳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而马女士也为深圳市政府公务员,两人均年轻有为,事业有成,并有一个健康聪明的儿子。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在共同生活近20年后开始亮起红灯,并于2004年5月走到尽头。

  2004年5月10日马女士正式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并依法对两人婚内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依照判决,马女士可分得折合人民币近300万元,这其中就包括陈先生在2004年4月12日未征得马女士同意擅自转让的贵州省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59.6%的股权转让款的一半238.4万元和2004年4月27日陈先生转走的银行存款的一半53万元。

  陈先生缘何要擅自转让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和银行存款呢?

  据陈先生合股人袁先生在接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询时陈述,虽是董事长,但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者是袁先生,2004年4月12日陈先生将其名下所属股权全数转给袁先生与刘女士夫妇实属天经地义,袁先生夫妇不需要向陈先生支付转让款476.8万元。

  而马女士却认为这样的说法太过荒唐和牵强,她认为这是陈先生早有预谋地转移财产行为,她向 出具了一份经龙岗区人民法院确认过的都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表上显示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800万元系由陈先生与袁先生共同出资,其中陈先生出资476.8万元,袁先生出资323.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先生。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也因为陈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不是真正的出资者,且公司股东以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的法律准则,判决陈先生须向马女士支付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一半,折合人民币238.4万元。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

财产未得却飞来巨债

  一审判决后,陈先生认为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公,遂于2005年7月1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界定与分割。

  事有凑巧,正当双方为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争论不休的节骨眼上,2005年9月5日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袁先生又一纸借款诉状将陈先生告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该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判定陈、袁两人借款债务成立,陈先生须支付合伙人袁先生人民币460万元,外加64万元利息,合计人民币524万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双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同时,对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这就意味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旦生效,马女士必须与陈先生共同承担524万元的巨额债务。

  至此,一桩原本普通的离婚案件开始变得扑朔迷离。

  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承债人之一的马女士,对这笔巨额债务的突然降临显然措手不及,她对此表示难以理解,她说审判离婚案件时作为被调查取证的第三方证人,袁先生明知道陈、马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而在起诉这起债务纠纷案件时,袁先生却故意避开她,剥夺了她的知情权。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过程中,作为承债人之一的她对此却毫不知情,这究竟是何道理?她说都匀惠匀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在筹建之始及开发的项目她就亲自参与,并找朋友帮忙设计,对整个过程都非常清楚,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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