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平日只知道勤劳持家,抚养孩子,对家庭经济状况从不过问,家里有无存款和债务,她一概不知。两人办理时,经双方确认价值2.1万元,同时,胡某又提出有2万元的债务并出示了证据,对此,董某只好默认。最终,法院依据胡某所提供的证据,确认他们有共同的债务2万元。
今年的一天,“债权人”在酒桌上无意间泄漏了当年被胡某授意出示假债权证据的机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某决定为自己讨回公道。然而,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期,董某找到岫岩哈达碑镇法律服务所求助。司法助理员经过调查取证,很快弄清事实真相。原来,胡某为了独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万元共同财产,找一位朋友伪造2万元的债务。对于胡某的卑劣行为,司法助理员对他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并为董某主持了公道,最终,董某得到了原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二。
法律工作者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不是从离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