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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归孩子前夫可以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7 ℃

  网友咨询:

  3年前,我与前夫协议离婚时,孩子刚15岁,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但登记在前夫名下的两套房产全归孩子所有,孩子归我抚养。如今,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我向前夫提出将该两套房屋过户至孩子名下,孩子也亲自找他说了好多次,但前夫就是不答应,并称咨询过律师,只要房屋未过户,他就有权撤销这两套房产的赠与,现在我想知道,前夫说得对吗?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协议中处分给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承诺给子女的房产,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给予子女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能任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对财产的处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除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再次,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处分给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应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而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房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给予子女房产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还可能会给离婚时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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