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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4 ℃

  一、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无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协议分割优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财产协议等涉及财产分割内容),可以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2、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

   ②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析: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就存在上述情形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一般不能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存在上述情形时具体的分割比例问题,由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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