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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立下借据, 项链戒指能否要回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7 ℃

  52岁的香港人阿宽(化名)与29岁的河南女子小倩(化名)离婚后,阿宽要求小倩归还婚前给小倩购买的结婚戒指和项链,并要求小倩书写借条。在多次追讨未果后,阿宽一纸诉状将小倩告上法庭,要求小倩归还结婚戒指和项链。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结婚戒指和项链。

  两人相差23岁结婚3个月便离婚

  1962年生的阿宽与1985年生的小倩相识于2009年之前,两人于2009年6月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阿宽因工作需要经常居住在深圳,小倩经常居住于东莞市常平镇,由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结婚刚满3个月,两人于2009年1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5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解除了婚姻关系。

  两人对于婚姻财产都已分割完毕,但对于结婚戒指和项链,阿宽认为这是对婚姻的忠诚和感情的寄托具有象征意义,由于小倩未尽婚姻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离婚时阿宽要求小倩返还此两物件,当时小倩也同意归还但并未当场归还。2010年6月,阿宽要求小倩出示借条“小倩欠阿宽一个结婚戒指、一条黄金项链共 46000港币。过两年还,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按借条约定小倩本应在2012年6月返还该物品或折价给阿宽,但小倩至今未还。阿宽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和10月24日向小倩发出律师函要求归还,但小倩均拒收不予理会。由于小倩的故意拖欠行为,损害了阿宽的合法权益,阿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和黄金项链给阿宽,价值 40413元。

  离婚后所立借条应予以履行

  小倩辩称,“结婚戒指和项链本质上是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诉求,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财产分割作出了明确约定,他再要求分割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表示,借条中所称的戒指和项链仍在,但戒指的型号和品牌不记得,但项链上有SWALOVOSTI的英文字母。“当时写借条是因为气话,是希望两年后阿宽能够回心转意”。庭审时,小倩当庭表示。

  “记得戒指是周生生的。”对于小倩辩称写借条是感情维系的一种方式,阿宽认为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打电话给她,她非但不接,还把我拉入黑名单,这哪是维系感情的方式?”阿宽表示。“签离婚协议的时候约定戒指、项链要还给我的,只是当时是口头约定,没有写下来。后来在我多次要求下,她才写借条的。”

  本案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小倩出具给阿宽借条的时间系在离婚事实发生之后,即借条是对特定财产的另行处分,两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借条的约定,小倩负有向阿宽返还相应财产的义务。并且诉请财产并未灭失,具有返还原物的法律基础,由此,阿宽诉请小倩返还结婚戒指及黄金项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倩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阿宽返还结婚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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