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刘小姐问:2010年我与老公结婚,2011年,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我父母资助了我们20万元,房产登记为我们夫妻二人。现在要和老公离婚,老公认为房子应该分他一半,我认为应当除去我父母资助的房款后再平分。请问哪一种正确?
晚报市民律师郑磊律师解答:你的父母为你们夫妻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你们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购房款是赠与给你的。因此,这部分房款应视为你父母对你们夫妇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老公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