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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未登记 一朝翻脸财产分割成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0 ℃

  夫妻离婚后仍有一定的感情,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或许可以维系看似完整的家庭生活,但是面对今后的财产纷争该如何认定呢?日前,昆山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庞虎(化名)和刘阿妹(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0年左右,经亲戚朋友及女儿劝说,两人重归于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共同居住在一起,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2013年以来,因女儿读大学不在家居住,庞虎和刘阿妹两人又因琐事产生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其间,庞虎遂多次赶刘阿妹离开他们居住的房子,但刘阿妹认为两人虽然没有再次登记结婚,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她对房屋的装修、屋内电器家具也有出资数万元,即使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庞虎,她仍有权利居住。两人相持不下,庞虎只好将刘阿妹告上法庭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阿妹迁出其所有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庞虎的父亲庞某老房拆迁安置所得,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庞虎名下,刘阿妹当庭也承认了其与庞虎并非该房屋的共有权人。最终,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决被告刘阿妹十日内迁出涉案房屋。

  法院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涉案房屋确系庞虎所有,且在本案纠纷发生之时,原被告之间已经离婚,虽又共同居住,但并未登记结婚,并非夫妻关系。刘阿妹以其在房屋装修、家具电器等方面支出了相关费用,但这些费用支出不是其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法定理由,刘阿妹可另行主张此费,但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对于庞虎要求刘阿妹迁让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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