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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 分手财产该咋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因怀疑老伴用共有的存款给儿子买车,曾某某和文某某缘分走到尽头不说,还要面对纠结的财产矛盾。经法院法官耐心调解,这对维持了十几年同居关系的“半路夫妻”,才得以处理好矛盾,和平分手。

  门球场上结缘

  2000年春天,时年58岁的曾某某和44岁的文某某在门球场上相识。当时,两人的婚姻配偶都已去世。

  因曾某某、文某某都喜欢打门球,有了共同语言的两人你来我往,很快产生了感情并同居生活。从2005年开始,曾某某将自己的工资本交给文某某保管,大部分生活费从工资中支取。

  在十多年的同居生活中,两人先后装修了两套住房,购买了家具家电,多次一起外出旅游。在双方亲属和外人眼里,他们是一对难得的恩爱半路夫妻。

  女方背着花钱

  2013年3月,曾某某听说文某某背着自己,花了20多万元为其儿子买车,立马就郁闷极了,心想:自己信任你,才把工资本交给你保管,为何背着自己私自支配属于两人的存款呢?

  之后一段时间,如鲠在喉的曾某某一再追问文某某,他们两人到底有多少存款?最终,文某某只拿出了5万元存单。

  同居生活十几年,两人的工资都不低,怎么可能只有5万元存款呢?曾某某和文某某之间的感情不再,无法维持同居关系。曾某某拿回自己的工资本,带走了5万元存款。

  两人分手后,曾某某越想越觉得存款不对劲,细细算了工资、退休工资的进账和支出流水账后,曾某某认为文某某至少还应该返还他10万元。

  分割还是返还

  2013年10月31日,曾某某将文某某诉至法院,称他和文某某解除同居关系后,未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0万元。

  法院立案后,曾某某申请法官调查两人从2000年12月—2013年4月的退休金和福利费,以及在银行的存取款明细。

  经法院调查并经开庭质证,双方认可曾某某从2004年6月—2013年4月的退休金,以及2008年1月—2013年4月的福利费收入共计35万余元。而文某某的银行账户显示其退休金和福利费收入是30万余元,但支取金额达到65万余元。

  曾某某认为,文某某的银行账户多出的钱,就是他的退休金和福利费,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支出16万元,一人一半,文某某应当返还给他8万元,另有大额支出和超出生活费的19万元开支。曾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文某某返还给他25.37万元及门球比赛纪念品。而文某某辩称当初同居时,曾某某承诺他的退休金用于共同生活,她的退休金用于抚养孩子;两人装修房子、外出旅游都花了好多钱;她的银行账户中有她姐姐的孩子转入的钱,没有曾某某的退休金和福利费。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昔日恩爱“夫妻”成了恨不得咬对方几口的冤家。曾某某要求文某某必须返还属于他的钱,文某某则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只能分割现有财产,不是返还财产。

  原告成功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某和曾某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双方既不是合法的登记婚姻,也不是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下,双方没有配偶身份,不能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不能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只能对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认定为共有财产。本案原、被告的收入是各自的退休金和福利费,不是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双方既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也没有共同共有的基础,对各自的退休金和福利费收入只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官阐释法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随后各自后退一步,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文某某在已经给付曾某某5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付曾某某10万元。

  守法是前提,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提醒大家守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本案法官介绍,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即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由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两人有了感情,首先应考虑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否则你就等于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关系。万一同居引发的诸如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就会给双方带来麻烦。”

  法官提醒大家,同居分手处理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并非协议,最终只能根据法官自量裁权,确认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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