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邹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13年6月,二人在牙克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产权归男方王某所有。在离婚协议书再次确认一栏中,邹某亲笔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并无不同意见”的内容,上面还有邹某、王某的签名和指印。日前,邹某以离婚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房产处理条款,对房产重新分割。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姜佩捷:本案中,原、被告协商房产归男方所有,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判断和处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效力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不属于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情形。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分割协议由民政机关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协议的约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