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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特例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5 ℃

  导读:通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但也有特殊情况发生,那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下面是一则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案例,我们来分析下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财产分割。

  案例

  小严和小陶结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小严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小陶将小严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来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严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小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案件吗?

  律师解读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从《解释(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请求财产分割的,因为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婚姻存续期间要求财产分割的请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小陶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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