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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后买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1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夫妻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出现了很多纠纷,那么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到底对房产分割有哪些影响呢?在本案中原告李女士结婚后与丈夫共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丈夫想独占该房,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协商未果,李女士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首例相关案件。

  夫妻婚后购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李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张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所以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张先生的名字,李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被告张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张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李女士不认可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房产是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张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下一步离婚时房产分割问题,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八条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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