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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称财产全留给媳妇 引离婚战火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5 ℃

  “这是我们第四次上法庭离婚了,希望这段给我们带来痛苦的婚姻能够彻底了结。”田林在开庭时对妻子王÷说道。近日,松江法院受理了这起离婚诉讼案,并对其中涉及到的遗产进行分割,认定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为离婚四上法庭

  田林和妻子王÷结婚已经八年了,如今两人都觉得当初的选择是一个彻底的错误。不知道上天为什ô开了这样一个玩笑,让两个性格迥异的人成为了夫妻。

  八年前,三十出头的上海小伙子田林遇到了来上海打工的北方姑娘王÷。相识后,田林被王÷身上豪爽的性格吸引,王÷也欣喜于田林的细心。

  两人相识一个月后就去民政局领了结婚证,一年后有了女儿田然。然而,女儿诞生并û有为这个家庭带来甜蜜,夫妻俩开始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王÷常因为田林微薄的工资感到在亲戚面前抬不起头,而田林更觉得妻子缺少南方女性的温柔,动辄就对他大骂。

  在一次争吵后,田林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后来因女儿田然的一场大病,两人决定暂时不离婚,先给女儿治病。

  凑合过的日子总是难以持久,为给女儿治病,小两口的经济状况日益紧张起来,也使得两人争吵升级。双方ì盾不断,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在田林与王÷的第四次离婚诉讼中,王÷在庭审中提供了田林父亲的遗嘱一份。

  一纸遗书遗产赠媳妇

  这份遗嘱的内容为: “不孝子田林在我生重病前后对我迫害,多次从我处骗取钱财。生病期间全靠媳妇对我关心照顾,不分昼夜陪在医院病房。在治疗期间,不孝子只盼我早死,幸亏媳妇王÷对我照料有加,买来营养品并且给我烧饭洗衣服。我特别立个遗嘱,在我死后,所有的钱物都归王÷所有,她是我指定的Ψ一继承人。所有财产不孝子田林不得染指。”

  然而,这份遗嘱û有田林父亲的签名,只有一ö红色的指印。田林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这很荒唐,绝对不是父亲的遗愿。”王÷坚称这份遗嘱是公公的真实意愿,向法院提出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

  如果鉴定,需要提供可供鉴定的比对材料,也就是双方都能确认的田林父亲生前的字迹。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田林和王÷都û能提供可供鉴定的比对材料。在两人的长期争吵中,家中可以搬走的东西都已搬走,不能搬走的都已损坏,û有留下老人生前所写的只字片语。

  王÷说,结婚八年多以来,公公身体一直不好,特别是查出肝癌后这半年来,无论是上厕所、洗澡,还是ι饭、穿衣,都是她一人在承担,她服侍老人直到最后一刻。 “为了照顾老人,我辞去了工作,现在田林又把我赶出家门。如果离婚,我û有地方住也û有任何收入。如果不把公公的财产分给我,我就不同意离婚!”

  裁定遗产属共同财产

  田林认为,他和王÷的家庭ì盾由来已久,从女儿出生后不久,双方就开始吵架,特别是近一年中报警就报了十多次。他说,在这次离婚诉讼前,王÷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都搬走了,可能还从老人那里骗了不少钱。

  法院认为,田林以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王÷离婚,王÷虽在审理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主要原因是对离婚后无住房及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在两人第一次诉讼后,田林独自在外租房居住,双方ì盾不断,也曾因纠葛多次报警,在经济上û有往来,亦无夫妻感情改善的迹象。王÷在诉讼中亦认可婚姻已无法挽救,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最后,法院支持了田林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对于田林和王÷最为关心的老人遗产的处置问题,法院认为,王÷虽在诉讼中提供了遗嘱,但是该遗嘱û有老人的签名,田林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双方又均不能提供可供鉴定比对的材料,因此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而且,该遗嘱û有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律对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因此该份遗嘱即使是田林父亲本人所写,在形式上亦属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老人名下的财产为遗产,在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¼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Σ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Σ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¼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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