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即使受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两种不同的结果。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ô退保获得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即可。当然,由于存在不确定的保险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选择这种处理方式的一般会比较少,特别是在已经交足保险费的前提下。
一般投保人会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此以来,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获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折价。根据上文的分析,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 同,其价值的衡量标准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分割处理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此时的现金价值并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所具有利益的价值体现,更是 因离婚关系中处理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的衡量标准。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这意ζ着双方以保险合同为标的的财产分割的完结。现金 价值虽然是保险合同在退保或解除合同时才能实现的利益,但是并不意ζ着给付现金价值折价的一方一定要履行退保或解除合同的行为。因为,双方因离婚产生的债务已经伴随着折价款的支付履行完毕,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否已经与另一方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