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某与陈某由于感情不合于1998年底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并不知道丈夫正在炒股票。双方协议分割的共有财产虽然不多,但是因为当时只是解除婚姻关系,林某并δ怀疑丈夫隐瞒财产不报。然而6年后,也就是2004年10月,林某从他人口中得知,丈夫7年前开始在某证券公司炒股票,并且金额颇大。于是林某起了疑心,并细算自己当年的经济账,结果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的十年间至少可以私存5万元。于是林某于当年12月来律师事务所咨询,能否请求法院分割符某名下的股票?
应小军律师评析:本案是因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才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还可以请求分割?三是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有无时效限制?
(一)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及经营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符某用其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存下的工资款炒股,依法可以认定这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离婚后才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是否还可以请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林某只要有证据证明符某在双方离婚时隐瞒了进行炒股的财产,就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有无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林某于离婚6年后即2004年10月才知道丈夫当年隐瞒财产的事实,诉讼时效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底,林某应在此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