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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为报复强奸其姐
发布时间:2016-02-21 06:21: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84 ℃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像法院提出离婚,但丈夫田某不同意。为报复妻子,丈夫竟强奸妻子的姐姐,以泄愤。近日法院审结了该案件,判处丈夫田某有期徒刑三年。

妻子起诉离婚 丈夫为报复强奸其姐 

    田某,初中文化,去年5月20日因强奸妻子的姐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与5月29日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看守所。同年6月1日移交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田某妻子小美(化名)听闻田某被抓后终于松了一口气。小美说去年5月15日上午,自己从法院出来之后,陪伴自己的姐姐小云(化名)就拦了一辆出租车,刚刚到地点时,就被丈夫田某以及他的姐夫开车拦住,丈夫田某将自己和姐姐身上的钱财和手机都拿走。后来丈夫田某就开始不停的打小美,在和田某不断的纠缠之后,小美趁乱逃跑,哪知道自己的姐姐小云被丈夫和丈夫的姐夫带走了,后来小美曾多次拨打小云的电话均未接通。小美心急如焚。
田某及其姐夫将小云强行拉上田某姐夫驾驶的一辆农用车后,走到无人的地方后,姐夫以没油为由现行离开了车。田某将小云强行拉出车中拖入道路旁边的柳条林中,并对其实施了强奸。
田某到案后向警方供述,自己在知道妻子要去法院和自己离婚时,他就在法院门口等她,但没有等到,看见妻子和她姐姐乘车时,便和姐夫拦下了该辆出租车。由于妻子在厮打中逃跑了,所以拉了妻子的姐姐小云,想要报复妻子,便将其强奸了。田某同时供述,自己在强迫小云前,不断用话语威胁、恐吓她,例如“我的娃娃不好过,也让你们的娃娃不好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采取威胁手段恐吓被告人使其不敢反抗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田某违背小云的意志,使用言语威胁“我的娃娃不好过,也让你们的娃娃不好过”、并恐吓小云的手段,使小云产生恐惧。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理应被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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