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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抓鸟获刑十年 “人不如鸟”孰真孰假?
发布时间:2016-02-22 06:22: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1 ℃

保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我们努力去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通过立法去禁止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但真正让百姓从心中认同保护环境这个大观念,需要在不断践行中实施、推广。

大学生抓鸟获刑十年 “人不如鸟”孰真孰假?

在2015年暑假,河南郑州大学生闫某和王某通过掏鸟窝抓了16只鸟,并对其进行变卖。后经警方调查,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闫某与王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这不是就是几只鸟吗?犯得着要用两个小伙的10多年最好的年华去抵吗?难道现在一直强调保护环境,一个人连鸟都不如了吗?这大概是多数人看完报道之后心中的想法,虽然猎杀保护动物有错,但似乎错不至此。
现在社会真的已经到了“人不如鸟”的境地吗?让我们抛开主观惯性思维,从法律的角度看看,这两个小伙到底该当何罪。
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其中有两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查看相应数量标准,这两名大学生确实达到了《刑法》第341条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步,而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12月2日的回应也称,10年不算重判,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种种行为都足以证明这两个大学生清楚自己是否触犯法律,却屡次明知故犯!
我们总说“大自然是人类的好朋友。”“面对自然灾害,人类无法与大自然抗衡。”然而利欲熏心,人类总是对大自然不断侵犯。立法保护固然正确,但是如何让民众在心中真正地认同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尊重自然,是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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