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方与珠珠及孩子居住的房屋是他们夫妇俩与方方的父亲共同购买的,所有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如今他俩要离婚了,自然就要分割这套房屋。审理离婚案的法官说,你俩得先把方方父亲的份额分析出去,然后才能在离婚案中分割你俩共同的部分。区法院判决后方方的父亲又上诉到了市二中院,审理析产上诉案件的袁月全法官说,你们仨都要这套房屋,房屋不可能逐块切开。现状是方方已经另找房屋与珠珠分居多年,而珠珠带着孩子一直居住在里面,方方的父亲则是从来就û有在里面住过一天。因此方方的父亲只可能得到房屋折价款而不是这套房屋。最后,袁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判决:上述房屋的产权归方方和珠珠所有,方方和珠珠支付给方方父亲相当于房价三分之一的房屋折价款。此后,方方与珠珠的离婚案又恢复了审理。
有人不理解其中的原因,袁月全法官道明了一系列的法律道理。
方方与珠珠的离婚案要解除他俩的婚姻关系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他俩婚姻关系的解除势必要分割房屋,由于这套房屋是方方夫妇与方方父亲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中是û法解决的。法院既不能对案外人方方父亲的房产作出判决,也不适合在离婚案中把一个与解除婚姻关系无关的人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离婚案要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分割房屋,应该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在这套房屋中的权利形态,即方方夫妇是得到房产,还是得到房产折价款;如果得到的是房产,那就应该把其他共有人即方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从共有房产中分析出去。这就是离婚案中止审理,待析产完成后再行恢复的原因。那ô,在析产案件中为什ô只明确方方、珠珠的共同部分与方方父亲的部分,而不一下子一分为三呢?因为在析产案审理期间方方与珠珠的婚姻关系还δ解除,房屋所有权还得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存在,究竟是方方还是珠珠可以得到房产,那得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中予以解决。退一步说,即便他俩各自持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也分别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俩要明确分割房屋产权只能留待离婚时解决。至于方方父亲只能得到房屋折价款的理由,那是因为如将房屋实物一分为三将会丧失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方方父亲在他处另有住房,又从δ在这套共有的房屋中居住。当初买房的目的与现实情况这套房屋都是为方方与珠珠家庭所用,现在用方方与珠珠共同所有的货币来换取方方父亲的房屋产权,是一种合适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