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离婚前取得货币分房款后不说,妻子½某离婚后获知,要求分割遭拒,½某一纸诉状将½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法院判决,黄某支付½某8.4万元。
½某与黄某于于2000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ì盾重重,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末,黄某所在单λ实行货币分房,黄某分得168000元的住房补贴费。由于夫妻关系紧张,黄某对该房款作为私房钱,δ在½某面前¶半点口风。2005年4月双方协议登记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写了“双方无共同财产”。2005年6月,½某得知黄某分得此笔住房补贴费,不禁愕然。后即向黄某提出分割的要求,但被予以拒绝。遂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住房补贴费168000元住房补贴费的一半。
½某辩称:2004年末分得168000元的住房补贴费。由于½某在婚后几乎不工作,而开销较大,现收入不高却承担生活费用,为此在外借债。由于此款已用于还债,故在离婚时明确双方无债权债务。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的工资、津贴、补贴等费用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前所取得的住房补贴168000元,系双方之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共同的权利。由于双方在离婚时δ对168000元的住房补贴进行分割,现½某主张分割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关于168000元住房补贴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的辩称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