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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λ于朝阳区甘¶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δ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法院判决: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δ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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