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张女士听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想起自己2009年9月离婚时忘记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张女士咨询,能否再次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忘分割的财产?
丰台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张女士,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可以向法院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于2009年9月调解离婚,2011年6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尚δ超过诉讼时效,所以张女士还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