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张先生离婚后与王女士开始了同居生活。这时,张先生的单λ有一批集资房,出售给员工,因为价格便宜,张先生就买了一套。次年1月他将该房屋公证赠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2008年8月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
今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王女士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可是张先生提出,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并且已经给了儿子,王女士û有权利要求分割。王女士则认为,购买该房屋的时候,自己出钱了,并且两人结婚时应当是补办结婚登记,理应分到一半的房产,张先生擅自将房屋赠与其子的行为应当无效。那ô王女士有权分得房屋吗?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的双方,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算。至于相关财产的性质问题,补办结婚登记的,财产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一般先同居后登记的,相关财产则仍为双方各自婚前财产。
因此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是属于补办结婚登记还是普通结婚登记就格外重要了。从登记程序上看,如果张先生和王女士属于补办结婚登记,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那样王女士就可以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而如果双方û有签订该声明书,只是填写了结婚申请书,那就不能认定双方是补办结婚登记,那这套房子也就是张先生的婚前财产,其有权利私自处理。
律师提醒
现在婚前同居关系比较普遍,其中有很多牵涉到财产纠纷,在两人确定结婚时,可以通过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方式确保自己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