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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7 ℃

  所谓的公房是指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所以留下来的特有产物,就是指承租人租赁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其房屋产物归国有单位或集体所有单位。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在上海,这种公房也可能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代管的。在上海或北京,因为国营单位较多,房改前,大部分企业员工得到的房子都是单位分的,因此,存在大量的公房。虽然没有所有权,但因为公房的使用权本身也包含着经济价值,因此,在离婚的时候,应该就承租权的归属作出分配,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房给钱,没有继续使用公房的一方拿钱让房。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呢?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离婚后你们夫妻双方均可承租:

  第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λ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λ职工的;

  第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第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第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第六、夫妻双方单λ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第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λ的房屋,交回本单λ或交给另一方单λ后,另一方单λ另给调换房屋的;

  第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虽然是公房,但因为租金便宜,难免大家都想要,都想继续承租。但房产就有一套,究竟让谁承租呢?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你们就公房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且双方均可承租,法院处理的原则主要考虑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等因素,特别是对于收入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能法院会更容易酌情考虑公房承租权归这一方所有。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则未有分得使用权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补偿,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未有取得承租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未有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承租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向û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如果最终他拿了房,如何给你使用权的补偿呢?你们完全可能对此产生争议,毕竟公房不像产权房一样,容易确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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