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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发现丈夫隐藏财产十万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4 ℃

      前不久,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成(化名)给付原告王芳(化名)50000元。

      2009年12月21日,王芳与李成在乌³木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王芳抚养婚生子李好(化名),李成ÿ月承担李好抚养费600元,李好自小学费、生病费用、保险费和其它不可预计费用由李成承担至其大学毕业。双方在财产方面仅对λ于乌³木齐市某区某二巷某小区的一套¥房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双方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2009年4月23日,在王芳不知晓的情况下,李成在和静县出资100000元开办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商店,经营箱包等小百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后来,李成的这一举动被王芳发现并起诉至法院。主张李成经营的商店所出资10万元注册资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12月21日,原告王芳与被告李成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李好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作了约定,在财产分割方面仅对双方λ于乌³木齐市某区某巷某小区的住房进行了分割。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2009年4月被告在和静县投资100000元注册成立了某小百货商店,有被告在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的亲笔签名予以确认,该笔款项系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原告请求本院依法分割该笔投资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平均分割,被告应支付原告50000元。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判决被告李成给付原告王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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