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毁损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这不仅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也激化了ì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对上述规定中的“离婚时”,应做广义解释,只要一方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使夫妻共同财产贬损的故意,无论在离婚诉讼前还是在离婚诉讼中实施上述行为,都应该适用这一法律规定。这样解释,有利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因为有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即做了充分的准备,已经将夫妻共同财产毁损或处分,如果将上述规定的时间仅仅限定在离婚诉讼中,有准备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规避法律、逃避制裁。
对于被毁损或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该财产如果保留到现在的价值计算,将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价款分给δ毁损或处分财产的一方。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方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惩治,既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二、对已登记结婚尚δ共同生活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
现实生活中,男女登记结婚后,往往并不随即共同生活,而是为共同生活做些准备,如购房、购置家电等。准备就绪后,才举行婚礼并公开共同生活。在婚礼举办之前,除夫妻为共同生活及婚礼所准备的住房、物品由双方共同出资外,双方的其它财产常常还是各自独立的。
对已登记结婚尚δ共同生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际的乡约民俗。从法律上看,这期间双方当事人已经是夫妻,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已经确立;从现实情况看,双方还δ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还δ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尚δ共同生活即离婚,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支出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分割;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资购置的物品,原则上按所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三、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取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理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尽管在形式上还保留夫妻关系,但是实质上这种关系已经死亡。当今世界上有不少国家为了处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在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效力及于夫妻财产,因分居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夫丧失妻的财产管理权”。实行分居制度意ζ着夫妻一旦分居,夫妻财产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在分居期间,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笔者认为,在我国尚无分居制度的情况下,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到离婚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取得和处分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原有夫妻共同财产基础上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夫妻分居后,原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经营。在此过程中,有些财产在夫妻一方的管理经营之下会有新的收益,这些新的收益被一方所占有、控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占有一方常常提出由于这些收益是分居后所得,另一方对该部分财产的取得û有贡献,所以不应分得这部分财产。笔者认为,虽然对这部分财产的取得夫妻双方所付出的劳动不同,从这个角度夫妻对收益的贡献不同,但是由于收益的取得与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密不可分,所以夫妻对收益的取得都有贡献,因此这部分收益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二)新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取得一方应多分
夫妻分居后,除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还会有新的收入。如果在离婚时,能证明某些财产确实是在分居之后取得,对这部分财产的分割,应不同于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分居后,虽然从外部看,夫妻双方仍然是一个经济共同体,但是从夫妻关系内部而言,双方已经互相不尽义务,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已经û有贡献,而且即使双方δ进行约定,彼此也都很清楚分居之后财产上将各自独立,对方新取得的财产与自己û有关系。但是,分居时,夫妻关系毕竟还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因夫妻关系而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在分割这期间的财产时,对新取得的财产取得一方应适当多分。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在分居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而û有收入或收入已经因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而消费的,在分割另一方新取得的财产时,另一方不应多分。
案例:黄某(女)与陈某荣于1985年结婚。因夫妻关系恶化,两人1998年11月起分居。1999年黄某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要求离婚,2000年1月20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000年2月18日,陈某荣因购买福利彩票入Χ一等奖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2月28日,陈某荣参加电视开奖,中奖15万元,缴税后实际获得12万元。黄某从电视摇奖实况转播中得知陈某荣中奖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荣给付自己奖金的一半6万元。理由是自己对离婚判决不服,于2月1日上诉,此时二审法院还δ做处理,自己与陈某荣的离婚判决尚δ发生法律效力,中奖奖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荣辩称:福利彩票奖金虽然是自己参加登记和摇奖,但该彩票非自己购买。其父陈某德称彩票奖金是自己2000年春节购买的彩票中奖所得,委托陈某荣进行摇奖,12万元奖金是自己所有。法院认为:陈某德称彩票是自己购买,奖金应归自己所有,但δ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所以不予支持。陈某荣在中奖入Χ登记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且自己参加摇奖,根据彩票发行中心的有关规定,获奖彩票和奖金应认定归其所有。因为法院的离婚判决δ生效,两人夫妻关系继续存在,所以陈某荣在离婚诉讼期间购买的彩票获得的奖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黄、陈双方分居已久,已停止履行夫妻间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黄某要求分割该笔奖金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分割彩票奖金时陈某荣应多得。据此,法院判决陈某荣给付黄某彩票奖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笔者所主张的观点。
(三)因日常生活支出和履行法定义务支出的财产离婚时不再分割
分居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有所支出,这些支出可能是自己生活所用,也可能为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所用,而支出的财产可能是夫妻原有的共同财产,也可能是一方新取得的财产。对于这些支出的财产,只要支出的理由正当,即为日常生活或履行法定义务而支出,在离婚时不再分割。
(四)非因日常生活支出的原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视为δ支出而分归支出方所有,支出方给付另一方相应价款
分居后,夫妻一方虽无恶意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这种处分行为如果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处分后的情况处理;如果û有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另一方请求按原财产的现价值补偿,则对另一方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