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案情:
马某和丈夫½某结婚12年,育有两个子女,均已上学。马某独自经营一家五金店,生意很是红火。½某自从2009年开始因结交不良朋友而染上赌博恶习,并欠下大量赌债。马某多次劝½某戒赌,½某都置若罔闻。马某因考虑到孩子尚小,也考虑到面子问题,一直û有提出离婚。但其所赚之钱一直被½某用于赌博,马某实在无法忍受,欲与½某作出财产分割,这是否可以呢?
解析:
《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½某的赌博行为,挥霍了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在此情形下,马某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