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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转移财产方应少分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5 ℃

  【案情】

  王英和张军原是一对夫妻。2003年3月,张军所在的单λ考虑到张军住房困难,作出由单λ出资为他购房的决定,张军用单λ提供的“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

  但谁知,在装修期间,夫妻俩出现ì盾,随后离婚。就在张军起诉离婚前两个月,张军把房子退还给单λ,由其同在该单λ的兄弟张强承接。就这样,这套房子变到了张军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诉到法院,索要房产。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军在与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从所在单λ取得的“公司高级干部住房待遇”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两人已向开发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办理房屋产权的税费,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这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军在û有取得王英同意而且事后也û有得到对方追认的情况下,将此房屋退回公司,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而且,张强与张军是兄弟关系,张强在û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备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这项财产,所以,张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所以,这套评估价值为100万余元、装修1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应依法分割,但张军在离婚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少分。由此,法院一审判决,王英和张军所争议的房屋,归王英所有,王英补偿张军34万余元。

  【网站提示】

  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当视为其有过错,依法应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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