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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离婚财产分割之迷局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0 ℃

  新闻背景

  2000年离婚人数为4346对,2001年为4394对,2002年为4921对。这是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该市离婚人数的一组统计数据。数据表明,离婚人数正呈逐步上升的趋势!俗话说,“结婚容易离婚难”,可能除去双方的亲朋好友和社会舆论压力之外,离婚更难在夫妻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而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两部分,不再因“结婚满八年”而发生任何性质变化。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所谓当局者“迷”!我们并不想看到那么多曾经恩爱的人走到婚姻的尽头,更不愿看到他们为了财产利益而成为陌路人甚至仇人。带着这样的愿望,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蒙秀运律师、陈议律师,南京大众律师事务所的孙扬广律师,南京玄武区法院的查宣东法官,并请他们通过相关案例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希望能给那些不得不离婚又正在为夫妻财产分割烦恼着的人们带去一些帮助。此文参照了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200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996年2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A 五例个案破解房产分割

  案例一:王强于1998年个人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各种原因,直至2000年王强才办好产权证。1999年王强与张娟结婚。2002年,夫妻二人离婚,张娟认为其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在他们结婚之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王强却认为,其房是他在结婚前一人出钱买下的,且产权证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孙律师分析:尽管该房由王强在婚前一人出资买下,但真正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时间,即产权证的办理时间在他结婚之后,根据《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案例二:杨军与陈小莉1990年结婚,1992年杨军所在单位出资一部分、他们夫妻俩共同出资一部分,买下了单位分配的一套福利住房,产权证办在杨军一人名下。2002年,杨军与陈小莉离婚。陈小莉认为其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她也能分到一半。但杨军却认为,房子是他单位分配给他的福利住房,且产权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应该是他的个人财产,不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稿规定:“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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