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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要阐述的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概念、意义、范围是什么,及其存在缺陷、如何完善。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概述

  1、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是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与补充。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是一个突破,更是一个里程碑。

  法律规定特有财产主要是为了弥补共同财产制度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使得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意义

  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缺陷

  在当今的社会里,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重视力度越来越大。当然,在夫妻财产这一方面的关注度也日益上升。随着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视,在婚姻家庭法中,个人特有财产也孕育而生,而且也日趋完善,但是仍然有许多地方存在缺陷。我国旧婚姻法没有对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作出规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为处理涉外婚姻财产关系保护本国当事人提供依据,新《婚姻法》构建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从人道主义和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应将其作为夫妻一方的专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该财产除非必要不得用于只利于对方的花费和债务清偿上,更不能用于任何恶意对方的单独债务;从立法的完整性角度出发,在设立夫妻专有财产制的同时,对于一方在 婚前所欠的债务和婚后不明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其专有财产清偿,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护对方利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可推出如下结论: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者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丈夫或妻子所有,则为丈夫或妻子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则该遗产被继承后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规定与《继承法》的规定明显冲突,因为依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应该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也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人员;如果将夫妻一方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了或者受赠了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这既违背了死者把遗产赠与其遗嘱中指定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意愿,同样也是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内容相矛盾,也违背了赠与人把其财产赠与其在赠与合同中指定的受赠与人的意愿。所以在继承和赠与方面,缺陷是很明显的。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之规定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所呈现出的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正确处理婚姻财产纠纷。但是有关“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值得分析探讨。比如:目前妇女专用的装饰类首饰,一件钻石可能价值是一个家庭全部财产也买不来的,如果笼统地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难免有失公平。

  四、完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习惯、经济结构以及人们的思想的变化,我国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也应相应的不断更新变化,而且要带一点超前意思和引导意义,让人们的思想和社会风俗更加和谐和美好。毕竟这才是我们制定法律制度的根本理念和出发点。我们也要保护好每个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在夫妻财产中,分清个人财产是相当有必要的,这不仅可以让人们理性结婚、减少离婚率,还可以避免不少不良社会现象和不法分子,让社会婚姻、家庭更加幸福美好。在现今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下,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增补夫妻特有财产登记与财产清单管理和财产责任的规定,以完善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制度。

  第一、对于婚前财产,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可以向婚姻管理机关申请个人登产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发给夫妻财产登记证书。

  第二、对婚后所得的价值比较大的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可以在取得财产所有权后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财产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或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个人财产公证,取得公证的夫妻财产证书。

  第三、夫妻财产登记档案和登记证书,或夫妻清单、公证的夫妻财产证书,应附价额凭证或经公证确定的估价。

  第四、夫妻特有财产的管理及财产责任,适用法律关于个人财产管理及财产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总结

  我国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比较年轻的,自2001年开始逐步完善,在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社会风气的方面都起着指引的作用。在经济的发展中,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富,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夫妻个人让人财产特有财产制度也随之产生。自从它的出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确定上、在婚前婚后夫妻财产上、在理性婚姻和防止不良不法份子上。当然,它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是相信它是在不断的关注和发展下,会日趋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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