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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给付婚前财产 女方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3 ℃

  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夫妻从此成陌路人,这是常态。但偏偏有些夫妻离婚后,不得不再次走到一起,因为还要为财产打场官司。2014年12月8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离婚时协议约定的22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事情还得回顾到1986年元旦,23岁的刘某与21岁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86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后随着女儿的呱呱落地,两人感情越发升华,你侬我侬。刚结婚时,两人虽然一无所有,住的房子也是租的,但两人感情很好,经过两人的努力,家里的家电也一个个的置办齐了。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两人的矛盾也逐渐增加 。1995年元旦刚过,人们常说的结婚七年之痒在这两人身上真实的上演了,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随着争吵两人的感情逐渐变的淡了,最终刘某受不了这样无休止争吵的生活,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通过对夫妻背靠背的了解,发现男方只是嫌女方太唠叨,女方嫌男方对自己的关心不够,两人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对两人进行了情理法劝导,在女方的一番哭诉中两人和好如初,男方撤诉,两人手拉手地回家了。

  之后,两人生活的平平淡淡,生活越来越好,但分歧越来越大,加之第一次离婚,多少还是在两人的心理产生了一定隔阂,直到2014年1月29 日,多年的隔阂最终导致这对患难夫妻协议结束了长达28年的婚姻。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男方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女方婚内财产22万元。

  超过约定给钱的日子已经三个月了,张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多次找刘某讨要,刘某均避而不见,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给付分割的2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庭理中,刘某对给张某分割的2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认可,但说无现钱给付,可以以房子和车抵付。

  沙雅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决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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